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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唐青与广东丰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天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青,广东丰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天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唐青。被执行人广东丰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楼605。法定代表人陈长军。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泽天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6楼601。法定代表人周冬明。申请执行人唐青与被执行人广东丰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市丰泽天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882-885号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泽天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丰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泽天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丰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