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太明与被告王国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明,王国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1435号原告王太明,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胡秀兰,女,194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国良,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明与被告王国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太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收取575元。审 判 长 刘前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李伟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