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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太明与被告王国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明,王国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1435号原告王太明,男,194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胡秀兰,女,194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国良,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明与被告王国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太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收取575元。审 判 长  刘前英人民陪审员  王志坚人民陪审员  李伟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