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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春选诉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选,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袁春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袁春选。委托代理人:袁堂开。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宏,临沭县郑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袁春起。委托代理人:杨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选与被告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袁春起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段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