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春选诉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选,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袁春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袁春选。委托代理人:袁堂开。委托代理人:张为刚,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宏,临沭县郑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第三人:袁春起。委托代理人:杨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选与被告临沭县玉山镇岔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袁春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袁春起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寒审 判 员 王正光人民陪审员 段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