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新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