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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黄某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新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