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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清海,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冯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