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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纯普与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第三人吕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纯普,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吕国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刘纯普,男,192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负责人:吴贵学,该村村长。第三人:吕国平,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纯普与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第三人吕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纯普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第三人吕国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纯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纯普撤回对被告东辽县渭津镇大榆村委会、第三人吕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刘纯普负担。审判员  侯耀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