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集体诉被起诉人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集体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集体。村民代表人周华胜,男。村民代表人张茂发,男。村民代表人李秀,男。村民代表人荀世明,男。村民代表人管凤臣,男。村民代表人孙加有,男。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集体的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委会与于文生、吴明军签订的《林权转让和林地使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集体的起诉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密山市兴凯镇东发村村民集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军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王兹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