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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鸿昌,西安市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小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鸿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1日经人介绍订婚,2012年9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9日生儿子杨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好吃懒做,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再忍让,但被告没有改变。现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杨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29日生儿子杨某甲。2015年5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节,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数年且生育一子,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诉称被告好吃懒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对其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