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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辉与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刘辉。委托代理人:陆庆国,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关山。法定代表人:李中元,董事长。被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6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标,总经理。被告:倪小兵。被告:李培春。被告:李超。原告刘辉与被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倪小兵、李培春、李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刘辉因双方达成还款方案,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回对被告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倪小兵、李培春、李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 判 长  邵明磊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曹景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