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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隋延庆与胡学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延庆,胡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隋延庆被执行人:胡学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39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