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隋延庆与胡学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延庆,胡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隋延庆被执行人:胡学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执字第39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