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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光耀与汪世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耀,汪世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95号原告:李光耀,男,199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世海,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光耀与被告汪世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 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跃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