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牟永南与胡育幸、罗金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永南,胡育幸,罗金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牟永南。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育幸。被告罗金妹。委托代理人高新华、李涛(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永南诉被告胡育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牟永南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罗金妹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永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2745元,由原告牟永南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须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