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冯小利与李仕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利,李仕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715号原告冯小利,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5日,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仕祥,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1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利诉被告李仕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小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小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冯小利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