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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许传国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传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26号申请人:许传国,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人许传国(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许德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许德财,男,汉族,原住辽宁省庄河市。2014年11月8日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经搜救,仍无踪迹。经有关机关证明,许德财已无生还可能,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许德财死亡。经查:许德财,男,汉族,原住辽宁省庄河市。系申请人儿子。2014年11月8日,许德财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虽经多次搜救,至今仍下落不明。庄河市渔港监督南尖子监督站及庄河市公安局大圈边防派出所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许德财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德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德财仍旧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14年11月8日,许德财因意外事故失踪,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部门证明,许德财已无生还可能,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许传国作为许德财的父亲,申请宣告许德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许德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