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云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88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云国,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钒,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云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云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被告人、审阅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吴云国长期在景洪市东风农场四分场三队家中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2014年3月1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吴云国家中将其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里床头柜抽屉和床边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25.39克。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云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25.39克、手机2部依法没收;查获的毒资人民币3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吴云国上诉提出,其没有贩卖过毒品,在其家中查获的1025.39克毒品是别人放在其家里的,也没有证据证实其贩卖毒品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吴云国家中纸箱内查获的990克毒品不是吴云国的,吴云国贩卖毒品数量只应认定为35.39克,且吴云国系以贩养吸,请依法改判,对吴云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云国长期在景洪市东风农场四分场三队家中向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2014年3月13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吴云国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里床头柜抽屉和床边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25.3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4年3月13日17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景洪市东风农场四分场三队吴云国家中将其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家中卧室的床头柜抽屉里和床边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25.39克。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1025.39克、手机2部、人民币35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3.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025.39克。被告人吴云国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4.现场检测报告及通知书,证实吴云国的尿液经检测呈冰毒阳性。5.证人证言。(1)证人岩某某证言证实,其从景洪市东风农场四分场三队吴云国(外号老闺)家购买毒品吸食,共向吴云国买过五次毒品麻黄素。(2)证人大爬证言证实,其从景洪市东风农场四分场三队吴云国家购买毒品吸食。6.辨认笔录,证人岩某某、大爬经对混合照片辨认,确认吴云国是向他们出售毒品的人;吴云国经对混合照片辨认,确认岩某某、大爬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7.被告人吴云国供述:其于2013年12月份开始贩卖毒品给傣族和哈尼族,贩卖过几次记不清楚,都是他们上门到其家里购买毒品,每次三颗卖50元,最近卖了350元,其中是一个傣族小伙子,一个是哈尼族。其的毒品是向不知名的哈尼族男子购买的,每月购买一小包200颗贩卖,自己也吸食毒品,公安民警从我家中抽屉里搜出的毒品35.39克是用来贩卖的,另从家中卧室内纸箱里查获的毒品990克是别人放在我家里的,查获的毒品合计1025.39克。8.情况说明,证实吴云国供述其购买和放置毒品在其家中的嫌疑人“哈尼族”男子因无身份信息故无法查找。上列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云国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吴云国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吴云国家中纸箱内查获的990克毒品是他人放在其家里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吴云国提出没有贩卖过毒品及其辩护人提出吴云国贩卖毒品的数量应是35.39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云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判长王新龙审判员邹尔曼审判员何永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冯靖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