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永康与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张永康,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范丁宝、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国林路699-20、699-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0716-8。法定代表人柯金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瑜、许基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康与被告大帝永隆(永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张永康负担。审判员陈兴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田加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