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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柯孔强与柯孔强、饶港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柯孔强,饶港,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2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代表人:童辉。委托代理人:XX静,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孔强。被告:饶港。被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敏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被告柯孔强、饶港、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以原告与被告柯孔强、饶港、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保全费220元,合计37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 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