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淑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吉(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910807365。被告张晖,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世友(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330409。原告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晖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四川国建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