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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杰瑜与郑诚加、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瑜,郑诚加,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533号原告李杰瑜,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徐林武、马袁园,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诚加,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六路716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55505977-8。法定代表人郑诚加,董事长。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秋生,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杰瑜与被告郑诚加、永安市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燕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廖静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