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柯顺君、翁利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柯顺君,翁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73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柯顺君。被执行人:翁利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宁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柯顺君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47500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6.5元;被执行人翁利民负连带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翁利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翁利民银行存款人民币16527元;解除对被执行人翁利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