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6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李学银、李永书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李学银,李永书,李学妹,李龙妹,李学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6563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学银,女,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永书,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学妹,女,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李龙妹,女,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李学翠,女,195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237号民事调解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沈素英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存单号为沪B7XXXX45806)内所有存款余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