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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与买建设、河南军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买建设,河南军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法定代表人:谢帅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买建设,男,回族。委托代理人:朱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军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上诉人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建设、河南军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国欣审 判 员  沈可可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淑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