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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罗选丽与王联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选丽,王联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罗选丽,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联君,男,汉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罗选丽依据(2014)宜珙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联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选丽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