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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沙成训与陈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成训,陈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83-2号申请执行人沙成训。被执行人陈德梅。申请执行人沙成训与被执行人陈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德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德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德梅存款人民币38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