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周柏卫与谢全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柏卫,谢全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576号原告:周柏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原耀东、姚天亮。被告:谢全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柏卫诉被告谢全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柏卫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柏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周柏卫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