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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潍坊华龙塑料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三元朱戴威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华龙塑料有限公司,寿光市三元朱戴威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169-1号原告潍坊华龙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277012。法定代表人陈健平,总经理。被告寿光市三元朱戴威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21116-1。法定代表人王起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华龙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三元朱戴威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市三元朱戴威农业装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健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