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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与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缪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新建路88号。负责人周亚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沿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缪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缪建,系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贻凤。被执行人张翼。被执行人缪楷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缪建、康贻凤、张翼、缪楷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通中商初字第0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贷款本金777万元及利息459569.75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贷款本息合计8229569.75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贷款利息以本金777万元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不能按期归还,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有权对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自由转杯纺纱机一台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三、缪建、康贻凤、张翼、缪楷恺对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案件受理费69567元,减半收取347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783.5元,由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缪建、康贻凤、张翼、缪楷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通中执字第03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自动转杯纺纱机Autoroco-360等一系列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第一轮拍卖流拍。因该公司涉及200余万元工人工资,在法院及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为维护社会稳定,达成协议由东建公司将该部分设备租赁给他人经营,由承租人分三年解决陈欠的工人工资,故本案设备目前不宜继续执行,且申请人也同意暂缓执行。另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缪建、康贻凤、缪楷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张冀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7万元,另交纳执行费8160元,对被执行人张冀、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70万元,利息459569.75元(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诉讼费34783.50元,执行费60587元。上述事实,有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评估报告、资产流拍情况、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资产流拍后因涉及工人工资等,当地政府认为该公司资产处置会对维稳工作造成影响,建议暂缓本案的拍卖,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拍卖。且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依法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现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初字第0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小进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