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恩荷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市恩荷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56789281-2。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祝捷,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恩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澄溪镇通集村1组。法定代表人瞿洲,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以收集的证据未明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导致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行政处罚决定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收集的证据《2014年卫片执法图斑认定清单》没有载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恩荷化工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作出的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6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