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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文祥与被告张俊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祥,张俊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727号原告许文祥,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县大册营镇六间房村。委托代理人田新立,满城县新立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恩,女,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满城县大册营镇六间房村。委托代理人卢喜明,满城县新世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文祥与被告张俊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文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新立、被告张俊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文祥诉称,2004年2月12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投,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为此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5年3月25日我与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一气之下与我分居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张俊恩辩称,我与原告均系再婚,脾气性格相投,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没有经常吵架,发生矛盾的原因是我与原告的儿子、儿媳有矛盾,所有造成家庭矛盾,我们没有一直分居。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给付我北方两间。因我身体有病,要求原告给付我手术费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文祥与被告张俊恩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陈述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与被告脾气性格不投,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为此与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和。2015年3月25日与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一气之下与我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该主张被告不认可,称二人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庭审中一心挽回夫妻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故为了家庭和睦,二人应珍惜夫妻感情,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文祥与被告张俊恩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文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