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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01076号罪犯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4日,重庆市开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万法环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对其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某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亦未退出违法所得,故对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