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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莱州市文达电子商城、张盘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文达电子商城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催字第11号申请人:莱州市文达电子商城。法定代表人:张盘刚。申请人莱州市文达电子商城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莱州市文达电子商城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96399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莱州市文达电子商城;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州市文达电子商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鑫审 判 员 戴鸣审 判 员 何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