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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菁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