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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志成与被执行人赖家著、蒋小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成,赖家著,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苏志成,男,1982年5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家著,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蒋小平,女,1981年9月7日出生,福建省尤溪县人。申请执行人苏志成与被执行人赖家著、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239.10元。尚欠人民币24760.9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75元未履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