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道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6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设备交易中心B4栋4088-4098号。法定代表人梁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道明,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道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38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道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061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道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