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窑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崔建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崔建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窑民初字第45号原告张国平。委托代理人闫玉兰。委托代理人宋永强。被告崔建英。委托代理人丁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崔建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张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张国平承担。审 判 长 杨小梅审 判 员 李翠兰人民陪审员 朱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