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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建业诉陈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业,陈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唐建业,男,汉族。被告陈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业与被告陈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娜娜—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