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唐建业诉陈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业,陈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964号原告唐建业,男,汉族。被告陈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业与被告陈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娜娜—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