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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东升、邵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升,邵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80号申请人:周东升,男,1965年02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邵耀,男,1993年6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周东升、邵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东升、邵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周东升于2015年7月13日赔偿当事人邵耀医药费共计158.00元(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