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青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庞某与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庞某,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1948年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系原告庞某母亲。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