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焦红的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红,王洁贞,董淑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422-1号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焦红,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王洁贞,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董淑真,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生,住西平县柏城镇环城路农行柏城营业所。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焦红、王洁贞、董淑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西民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3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焦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红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