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磊锋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磊锋五金弹簧有限公司,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厦门磊锋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第二期B2座1-5楼。法定代表人林报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长钧、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榕源路96号1#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瑞尧,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厦门磊锋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翔天国际有限公司是台湾地区法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涉台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闽高法(2012)20号]以及《关于确定由海沧区人民法院、海沧区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涉台刑事案件的通知》[厦中法(2013)8号]的有关精神,本案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林振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