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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商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徐波,宋富荣,张化刚,张宗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675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子林,男,生于1965年12月11日,汉族,彩石信用社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徐波,男,生于1979年9月2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宋富荣,男,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化刚,男,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张宗峰,男,生于1976年12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徐波、被告宋富荣、被告张化刚、被告张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5年7月13日以四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四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赵 忠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