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806号原告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4楼。法定代表人王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蒲建东,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棠湖北路一段57号。法定代表人武良,董事长。原告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己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茂景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 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绯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