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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蒙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蒙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162号罪犯张蒙蒙。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西刑一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3次,2013年度狱改积极分子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蒙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蒙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蒙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