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529号原告贾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金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贾某诉被告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