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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乙,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2003年8月1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褚某某,女,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乙申请执行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褚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7200元(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每月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褚某某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缴纳执行费50元,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执字第0020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