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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利平、付文亮、曾俊、刘光祥、刘宗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平,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7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平,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韩某,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建某,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付某亮,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祥,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9年12月7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合,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平、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平及其辩护人韩某、被告人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7日22时30分许,民警对深圳市龙岗X街X号二楼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平、刘某合、刘某祥、付某亮、曾某及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共24人(其中有18人因赌博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6585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经查,被告人刘某平为该赌场的老板,被告人刘某合、刘某祥、付某亮、曾某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刘某祥负责为赌场望风,刘某合负责转移抽水的钱,付某亮、曾某负责在赌场发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平、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以深龙检公诉量建[2015]172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分别对五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平、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当庭承认控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均无异议。辩护人韩某对本案定性无异议,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刘某平无前科、系初犯;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3、本案涉案金额较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某平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22时30分许,民警对深圳市龙岗X街道X号二楼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平、刘某合、刘某祥、付某亮、曾某及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共24人(其中有18人因赌博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6585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经查,被告人刘某平为该赌场的老板,被告人刘某合、刘某祥、付某亮、曾某为该赌场的工作人员,其中刘某祥负责为赌场望风,刘某合负责转移抽水的钱,付某亮、曾某负责在赌场发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扑克牌1副、人民币4270元;2、书证:物证照片、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请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入证言:证人周冬某、邹火某、孙波某、徐元某、朱方某、毕雪某、尹某、谢扬某、付冬某、田斌某、谢某、张五某、李咏某、夏迎某、唐义某、张某、欧阳文某、蔡小某、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平、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平系赌场老板,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为赌场工作人员,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平、付某亮、曾某、刘某祥、刘某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付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某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随案移送人民币4270元、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浪花人民陪审���黄翠嫦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