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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汕头市泰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泰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泰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纪培升。委托代理人官伟平,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法定代表人莫铁林。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泰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龙法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一、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销售给原告的生产编号分别为SKF20100304-A-1、SKF20100304-A-2、SKF20100304-A-3的三部电梯主变频器更换为运行功率为11KW的主变频器。二、被告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泰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27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泰升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和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柳州市升立电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作出(2015)汕龙法执字第6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