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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4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880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负责人钟学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倩,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霞。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私自拆改建筑物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东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凡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