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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洪秀、常德能与黄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秀,常德能,黄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秀。申请执行人常德能。被执行人黄流辉。刘洪秀、常德能与黄流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宾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洪秀、常德能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12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启康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