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韩霞与李光辉、赵小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霞,李光辉,赵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韩霞,女。被执行人李光辉,男。被执行人赵小利,女。申请执行人韩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郑黄证执字第1389号执行证书。经本院审查认为,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389号执行证书中执行标的不明确,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1389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 毅 微信公众号“”